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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张湾区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张湾区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张湾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2.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标准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8.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张湾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张湾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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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规定,十级伤残对应7个月本人工资,两个十级累加为14个月本人工资,这是对职工因工伤残在经济上的基本补偿。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两项之和有数万元,用于职工后续医疗和再就业的保障。 (3)医疗费凭票据实报销,确保职工因工伤治疗的费用得到合理解决。 (4)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支付,期限依伤情而定,保障职工在治疗休养期间的收入稳定。 (5)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支付,体现对需要护理职工的关怀。 提醒: 不同地区赔偿标准差异较大,且具体计算受多种因素影响,建议及时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尽快申请劳动仲裁,也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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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基本合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两个十级累加为14个月本人工资是可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各省市规定执行;医疗费凭票据实报销符合实际;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支付,期限依伤情确定;护理费按护理等级和依赖程度支付。 (二)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时,要准备好相关鉴定报告、医疗票据等证据,明确表达诉求。若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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