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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泰宁县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泰宁县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泰宁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2.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标准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8.残疾赔偿金

泰宁县一般地区(厦门除外):按泰宁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泰宁县厦门地区:按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泰宁县一般地区(厦门除外):按泰宁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泰宁县厦门地区:按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泰宁县一般地区(厦门除外):按泰宁县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泰宁县厦门地区:按厦门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泰宁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泰宁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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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年假未休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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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职工当年未休完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需按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天数并支付对应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无需支付。 折算方式为,用职工当年在单位已过的日历天数除以365,再乘以职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减去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日工资收入的三倍计算,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单位除正常工资外,还需额外支付日工资收入的两倍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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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报酬(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报酬为日工资收入的300%(含正常工资,额外补200%)。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以职工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再减去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即除正常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需额外支付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作为补偿。如果您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遇到未休年休假报酬相关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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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一整的部分不支付该报酬。 1.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方法为,用职工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最后减去当年度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得出的结果即为应支付报酬的未休年休假天数。 2.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标准为职工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百,这其中已经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用人单位实际需要额外支付的部分为职工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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