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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尖扎县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尖扎县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尖扎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2.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标准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8.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尖扎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尖扎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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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探望权纠纷时,始终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作出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定。 1.优先尊重协商一致的结果。若父母双方能就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事项达成一致协议,且协议内容未损害子女的真实意愿和身心健康,法院通常会尊重该协议,不再作出额外干预性判决。 2.无法协商时的判决规则。当父母双方无法就探望事宜达成一致时,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判决。探望时间会参考父母的工作生活安排与子女的学习生活节奏确定,例如可设置每周或每月的固定探望时段;探望方式则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需求选择,如子女年幼时以看望为主,稍大后可安排短期共同生活等形式。 3.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条件。若探望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存在暴力、虐待等情形,法院会依法中止相关人员的探望权;当中止事由消失后,相关人员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审查并决定是否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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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判决探望权的首要原则是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这是所有考量因素的核心基础。 (2)法院会综合评估多种因素,包括父母双方的实际生活工作情况、子女的真实意愿等,以制定符合子女最大利益的探望方案。 (3)若父母双方能就探望的时间、方式等细节协商一致,且该协议不违背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的约定。 (4)若双方无法达成协商,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探望事宜。探望时间需结合父母的工作生活安排与子女的学习生活节奏确定,例如每周或每月设置固定探望时段;探望方式则依据子女年龄调整,子女年幼时可能以看望为主,稍大后可安排短期共同生活。 (5)若探望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暴力、虐待等情形,法院会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 提醒:父母协商探望事宜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规律,避免影响子女正常成长;若发现对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需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后应主动申请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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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双方应优先就探望时间、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内容只要不损害子女权益,法院通常会认可,这样能减少对子女生活的干扰。 (二)若无法协商,需向法院提交自身工作生活安排、与子女的感情状况等材料,同时可提供子女的真实意愿(若子女具备表达能力),帮助法院做出符合子女利益的判决。 (三)若发现对方探望子女时存在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当中止事由消失后,需主动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保障自身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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