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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人身损害计算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新绛县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新绛县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新绛县人身损害计算方式

一、新绛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78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9532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6323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923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091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2618元

(2)采矿业99948元

(3)制造业74758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1101元

(5)建筑业74724元

(6)批发和零售业73526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1149元

(8)住宿和餐饮业39400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9130元

(10)金融业87734元

(11)房地产业68728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9029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1304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183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5581元

(16)教育8047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3104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4032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2495元

二、新绛县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院前急救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1)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80元/天×误工时间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或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受害人日均工资×误工时间

日均工资按照每年365日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当事人不能证明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的,护理费参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6.营养费

营养费=50元/天×营养期限

7.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1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

(1)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2)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3)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或伤残十级的,数额不超过5000元;伤残九级的,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以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新绛县人身损害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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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嫁妆处理应依给予时间和赠与约定区分。结婚登记前给予女方的嫁妆,通常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而结婚登记后给予的,若赠与人未明确只赠与女方一人,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处理建议:一是在嫁妆赠与发生时,明确书面约定赠与对象,避免后续纠纷。比如在结婚登记后给予嫁妆,可由赠与人出具明确表明只赠与女方的书面材料。二是若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由法院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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