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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想停止对执行标的处分,可向执行法院提供充分有效担保。
(二)若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法院会视情况准许。
(三)若发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法院会依法制裁,申请执行人因该恶意诉讼遭受损失可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