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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人身损害计算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南沙区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南沙区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南沙区人身损害计算方式

一、南沙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993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4854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306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621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012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77837元

(2)采矿业187947元

(3)制造业92303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64727元

(5)建筑业83706元

(6)批发和零售业104679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1907元

(8)住宿和餐饮业5451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13031元

(10)金融业202771元

(11)房地产业100580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876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71581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023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7286元

(16)教育136671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75780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2893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64533元

二、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深圳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0847元;

2、上年度深圳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6286元;

3、上年度深圳市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5268元

三、珠海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珠海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4234元;

2、上年度珠海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3957元;

3、上年度珠海市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9679元

四、汕头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汕头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5601元;

2、上年度汕头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268元;

3、上年度汕头市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6954元

五、南沙区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和病历资料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无固定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南沙区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3)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

误工费=南沙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150元/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护理:

短期医嘱护理: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

长期康复护理: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365天

6.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8.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未涉残:营养费=20元/天×住院天数(不超过500元)

(2)涉残:5000元×伤残赔偿指数

9.住宿费

(1)南沙区、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

住宿费=450元/天×天数

(2)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市

市级地区住宿费=420元/天×天数

县(市)级地区住宿费=400元/天×天数

10.残疾赔偿金

南沙区一般地区(深圳、珠海、汕头除外):按南沙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深圳、珠海、汕头地区:分别按深圳、珠海、汕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12.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13.死亡赔偿金

南沙区一般地区(深圳、珠海、汕头除外):按南沙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深圳、珠海、汕头地区:分别按深圳、珠海、汕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南沙区一般地区(深圳、珠海、汕头除外):按南沙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深圳、珠海、汕头地区:分别按深圳、珠海、汕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

16.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计算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南沙区人身损害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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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人还贷怎样认定共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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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即便一方单独偿还贷款,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还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该财产偿还贷款,实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1.建议夫妻双方若希望明确财产归属,应签订书面的财产分别所有协议。协议需清晰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且用个人收入偿还贷款的部分不属于共同还款。签订协议时应确保内容具体明确,避免模糊表述,以作为认定财产归属的有效依据。 2.若使用婚前个人财产或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还贷,需注意保留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例如婚前个人存款的银行流水、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的转账记录或赠与协议等,这些证据可证明还贷资金并非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支持个人还款的认定。 3.若婚后存在一方还贷、另一方负责家庭生活开销的情况,应保留双方各自承担支出的凭证。比如家庭日常开销的支付记录、双方关于家庭分工的沟通记录等,这些凭证可辅助说明家庭分工情况,但需注意家庭分工不同不影响共同还款的认定,若需主张特殊情况需结合其他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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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后一人还贷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还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该收入偿还贷款,本质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2)认定共同还款需以无财产分别所有书面约定为前提。若婚后一方用工资奖金等收入偿还贷款,即便仅一人操作还款流程,也属于夫妻共同还款。 (3)家庭分工差异不改变共同还款性质。即使一方负责偿还贷款,另一方承担家庭生活开销,也应认定为共同还款,因双方的付出均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需求。 (4)存在例外情形可认定为个人还款。若能通过银行流水、还款记录等材料证明,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该资金是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则可认定为个人还款。 提醒: 若想避免婚后还贷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还款,需提前签订书面的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协议,或保留还贷资金来自婚前个人财产的相关证据;不同案情的具体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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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人还贷怎样认定共同还款

南通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婚后还贷时,若希望认定为个人还款,需与配偶签订书面的财产分别所有协议,明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还贷资金仅来源于个人财产。 (二)若未签订财产协议,婚后使用工资奖金等收入还贷,即使只有一人实际操作还款,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还款。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该财产还贷实质是共同还款。 (三)若要证明还贷资金为个人财产,需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还贷资金来自婚前个人财产的银行流水,或者资金是他人明确赠与自己个人的书面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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