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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房产为一方全款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的,属于该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因市场因素降价,损失由产权方自行承担,另一方无需共同分担。
(二)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整体降价损失通常由产权登记一方承担。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或贬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会综合实际情况按公平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