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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抚养费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按一定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二)患精神病一方若确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三)经济困难时,可与另一方协商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考量病情、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
(四)若患精神病一方后续经济状况改善,另一方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