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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农民工在工作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要求到定点医院进行医疗救治。 其次,要知道工伤的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事故发生后,要保留证据,证据包括证明是工伤的证据和医疗证据,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安区交通肇事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同安区农民工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同安区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同安区农民工工伤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

4.工伤康复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8.伤残补助金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2)五到六级伤残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2)七到十级伤残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2)七到十级伤残

12.丧葬补助金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同安区农民工工伤计算方式

一、同安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118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3817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498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5692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467元;

6、上年度全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9504元

(2)采矿业67457元

(3)制造业8670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34343元

(5)建筑业73221元

(6)批发和零售业97427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9125元

(8)住宿和餐饮业50328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3350元

(10)金融业131573元

(11)房地产业91617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527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941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900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76355元

(16)教育111035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4294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6891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约十二万六千元

二、同安区农民工工伤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该同安区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6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同安区律师

55分钟前

我的土地转包终身的可收回吗?

贾凤强律师 最近回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受法定约束,脱离承包期的所谓终身流转,其超出部分通常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框架。《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的承包期限。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调整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城市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第44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自愿向发包方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交回后发包方可依法统一经营。第42条规定,承包期届满,承包方可与发包方协商续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要求承包土地。 据此判断,一份写明终身或永久流转的协议,超出承包期剩余年限的部分超出法律允许范围,在诉讼中一般不予支持,实际履行也只能以剩余承包期为限。承包期届满时,承包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重新发包时应依法保障;是否续期由双方依法协商,不宜以协议中的终身条款对抗发包方依法收回并重新发包的权利。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流转对象资格。《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流转时,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承包方以出租、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须发包方同意(同等条件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若受让方本身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相对稳定;若受让方系集体外主体,流转合同的效力与受让方后续主张权利可能受到影响。 实务建议:第一步,核对承包合同与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起止年限,判断终身条款对应的实际可履行期间;第二步,核对流转合同是否办理了备案、是否经发包方或村集体书面同意,有无村民会议决议;第三步,向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登记情况。发现流转被解除或土地被收回的,及时主张《土地承包法》第36条、第44条的权利,并注意在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

59分钟前

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付物业费?

贾凤强律师 最近回复:

关于拒付物业费,法律给出的答案相当明确: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条件下,业主一般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司法实践对业主的抗辩空间限制较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但不得以物业服务人未提供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业主以物业服务人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为由主张减免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物业服务的瑕疵程度、瑕疵存续时间、瑕疵是否影响业主主要使用功能、业主是否曾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等因素综合认定,一般仅对存在明显瑕疵的部分予以酌减。 实践中可能支持减免或拒付的情形主要有:物业服务合同已在法律上或约定上终止,物业服务人此后继续收费;物业费标准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程序而单方提高,且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大会决议不符;同一服务项目重复收费,例如在物业费之外另行摊派车位管理费、维修资金并以物业费名义收取;物业服务人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且业主已通过书面、业委会、投诉渠道等合理方式主张过权利而未获处理。 实务要点:拒付必须留有书面痕迹。应当保留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缴费通知与催缴函件、业主大会决议、维修记录、照片视频、报修与投诉记录及回执,形成证据链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物业费请求权在时效届满后仍受保护,业主以超过时效为由拒付一般不能成立。 建议:在决定采取行动前,先书面正式催告物业服务人并抄送业主委员会,取得签收凭证;同时就减免部分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单纯因服务质量不满而停交,往往面临被起诉并承担违约金的败诉风险。

1小时前

农村基本农田怎么转建筑用地?

贾凤强律师 最近回复:

农村基本农田转为建筑用地,法律路径十分严格,个人不具备自行申请转用的资格,必须纳入政府统一的用地计划并逐级报批。 一、性质认定。基本农田是指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依《土地管理法》第37条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核心用途为保障粮食生产,确需占用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第4条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因此,私自把基本农田改成宅基地、厂房或经营场所,属于违法用地,一旦被查出会面临责令停工、限期拆除、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等处理,甚至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可行路径。现实中合法转用的主要方式是纳入征地与用地计划:由村集体提出用地申请,经乡镇政府汇总,县级政府逐级报省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与征收土地申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另一条是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依据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部门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永久基本农田内建设种植、养殖等设施农业用房可实行备案管理,但须履行县级政府备案程序,且不得建设永久性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为住宅或经营场所,同时应落实进出道路、防护与复垦措施。符合产业政策的设施用地还要同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实务要点。第一,先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咨询本村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在允许的建设空间内,取得书面答复后再作打算;第二,不要相信中介关于代办手续、包过审批的承诺,这类情形往往伴随虚假材料与后续的行政、民事风险;第三,如果村里以调整承包地、分配宅基地为名要求你放弃承包地,务必核实该调整是否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8条关于不得单方调整承包地的规定,并保留书面材料。 建议在整个过程中坚持书面留痕,凡涉及村民会议决议、宅基地分配方案的,要求复印或加盖村委会印章,避免仅凭口头承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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