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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县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依照《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南郑县交通肇事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南郑县交通肇事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南郑县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1、因交通肇事只有财产损失

赔偿数额=财产损失+评估费

财产损失:因事故造成车辆、衣物等损失

评估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2、因交通肇事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康复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按上一年度南郑县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

误工费按上一年度南郑县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南郑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南郑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南郑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住院补助伙食费: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营养费:营养费计算标准为30元/天

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肇事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3、因交通肇事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交通肇事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鉴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4、因交通肇事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交通肇事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南郑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该南郑县交通肇事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南郑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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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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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依情况而定。用人单位作为首要责任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若拖欠需承担清偿责任。 2.当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先行清偿后追偿。这能保障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同时促使施工单位规范转包分包行为。 3.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致拖欠的,要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此举可避免因建设单位资金问题影响农民工权益。 4.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造成损害,发包组织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可防止不合法主体侵害农民工权益,让发包组织加强对合作方的审查。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规范经营,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农民工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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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主体,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义务,若未履行则需承担清偿责任。 (2)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且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先行清偿,之后可依法追偿。 (3)建设单位若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工资拖欠,需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4)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并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该个人或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醒:农民工遇工资拖欠,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权;相关单位应依法履行支付和清偿责任,避免法律风险,复杂情况可咨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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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首先可向用人单位追讨,要求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二)若工程有转包、违法分包情况,可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会先行清偿。 (三)因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致拖欠的,可要求建设单位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四)若受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且权益受损,可要求发包组织与该个人或单位连带赔偿。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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