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依情况而定。用人单位作为首要责任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若拖欠需承担清偿责任。
2.当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先行清偿后追偿。这能保障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同时促使施工单位规范转包分包行为。
3.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致拖欠的,要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此举可避免因建设单位资金问题影响农民工权益。
4.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造成损害,发包组织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可防止不合法主体侵害农民工权益,让发包组织加强对合作方的审查。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规范经营,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农民工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主体,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义务,若未履行则需承担清偿责任。
(2)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且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先行清偿,之后可依法追偿。
(3)建设单位若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工资拖欠,需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4)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并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该个人或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醒:农民工遇工资拖欠,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权;相关单位应依法履行支付和清偿责任,避免法律风险,复杂情况可咨询分析。
(一)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首先可向用人单位追讨,要求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二)若工程有转包、违法分包情况,可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会先行清偿。
(三)因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致拖欠的,可要求建设单位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四)若受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且权益受损,可要求发包组织与该个人或单位连带赔偿。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1.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人,需按时足额支付,否则要负责清偿。
2.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时,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先清偿再追偿。
3.建设单位未按约拨付工程款致拖欠的,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4.个人或不具备资格单位招用农民工致损害,发包组织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论:
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依情况而定,用人单位是首要责任方,转包、违法分包时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担责,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要垫付,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单位招用农民工致损的,发包组织与其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有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未履行则需承担清偿责任。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为保障农民工权益,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且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先清偿再追偿。若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需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当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并造成损害时,发包组织要和其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遇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情况复杂难以判断责任主体,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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