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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二次延长,期限为两个月,从第一次延长届满日起算。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由于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在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后若仍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可进行第二次延长。二次延长的期限为两个月,且起始时间是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届满之日。同时,这一延长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司法机关有足够时间侦查复杂案件,也通过省级检察院的审批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如果您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限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