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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争取减刑,在服刑期间要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诚的悔改表现。例如认真参加各类学习活动、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努力争取立功表现,如在生产劳动中积极创新提高效率、阻止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等。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像阻止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应当减刑。
(三)执行机关会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在此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执行机关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