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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弋阳县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弋阳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弋阳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受害人死亡或者因伤残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可以请求支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2)一级伤残或者两人以上死亡的一般不超过十万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2、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归于受害人或者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该弋阳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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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哪些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律图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最近回复:

(一)若犯罪主体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因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在量刑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考虑到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虽然要负刑事责任,但因其精神状态影响,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基于其生理缺陷,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正当防卫明显超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超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七)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也对相关情形有对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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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哪些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律图淮南律师 最近回复:

1.12至18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75岁以上的人过失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部分丧失自控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担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4.聋哑人或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应担责,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6.被胁迫犯罪者,依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7.自首且犯罪轻,可免除处罚。 8.自首又重大立功,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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