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封云凯律师 最近回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若一方当事人就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具体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也就是说,当法院已受理对方提起的关于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后,意味着当事人选择通过司法诉讼途径来解决事故赔偿等纠纷,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对该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工作,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调解程序终止。后续纠纷将在法院的主持下,依据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