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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泰安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泰安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泰安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

(1)侵害人是自然人: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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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泰安律师

7分钟前

该如何判断教唆行为是否出于故意

律图日照律师 最近回复:

判断教唆行为是否出于故意,需从主观认识与意志因素两个维度综合考量,二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教唆行为具有故意属性。 1.主观认识层面,教唆人需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发他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结果。具体而言,教唆人要清楚自己的言语或行为会促使他人产生实施某类犯罪的意图并实际开展该行为,这是认定主观故意的基础条件。 2.意志因素层面,教唆人需对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希望表现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例如为获取利益主动教唆他人实施抢劫,期待对方完成抢劫并达成目的;放任则表现为对结果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反对,例如随意劝说他人实施伤害行为,对他人是否真的实施伤害持无所谓的态度。 3.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教唆故意时需结合客观证据综合判断。可通过分析教唆人的言行内容、与被教唆人的互动情况、教唆时的场景等信息,还原教唆人的主观认识和意志状态,确保认定结果符合客观事实。

2小时前

该如何判断教唆行为是否出于故意

山东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主观认识因素:教唆人需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结果。比如明知劝说他人去盗窃会引发盗窃行为,即满足主观认识条件。 (2)意志因素:教唆人对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需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希望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比如为获取利益教唆他人抢劫,积极期待他人实施抢劫并取得财物;放任是虽不积极追求,但对结果发生不反对,比如随意劝说他人去伤害某人,对他人是否实施伤害行为持无所谓态度。 (3)需同时具备上述主观认识和意志因素,才能认定教唆行为出于故意。 提醒: 判断教唆行为是否出于故意需结合具体行为细节综合分析,若遇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准确认定责任。

3小时前

该如何判断教唆行为是否出于故意

日照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判断教唆行为是否出于故意,需先考量主观认识层面。教唆人要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发他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比如,某人清楚劝说他人去盗窃会导致他人实施盗窃行为,此时就满足了主观认识的条件。 (二)其次考量意志因素层面。教唆人对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及危害结果需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希望是积极追求结果发生,比如为获利教唆他人抢劫,积极期待他人实施抢劫并获取财物;放任是不积极追求但不反对结果发生,比如随意劝说他人伤害他人,对他人是否实施伤害持无所谓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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