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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鹤山市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鹤山市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鹤山市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2、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

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3、 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在上述规定限额之内赔偿仍不足以抚慰受损害人精神损害、需要在限额以上确定抚慰金:

应当层报省级主管部门。

该鹤山市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鹤山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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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离婚后,妻子是否需承担

律图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债务方面,依据法律规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夫妻离婚,妻子也有清偿责任。另外,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丈夫个人债务方面,像未经妻子同意擅自资助无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独自筹资从事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属于丈夫个人债务,离婚后妻子无需承担。判断债务性质要综合考虑债务用途、夫妻双方是否知情及有无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等因素。 提醒: 在面对债务纠纷时,要准确判断债务性质,避免承担不应有的债务,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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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离婚后,妻子是否需承担

律图渝北区律师 最近回复:

(一)确认债务性质。先梳理债务产生的原因和用途,判断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还是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丈夫个人行为导致。 (二)收集证据。若认为是丈夫个人债务,要收集相关证据,如丈夫擅自资助他人的证明、独自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家庭的证据等。 (三)咨询专业人士。必要时咨询律师,律师能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准确法律建议和应对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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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离婚后,妻子是否需承担

重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离婚后妻子是否承担丈夫债务,取决于债务性质。若属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妻子也需清偿。这类债务包括为家庭日常开销所负,或虽超日常所需,但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的债务。 2.若为丈夫个人债务,像擅自资助无扶养义务的人、独自经营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等,离婚后妻子不用承担。 3.判断债务性质,要综合债务用途、双方是否知情和有无共同举债意愿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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