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 大英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 赔偿标准

大英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大英县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大英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大英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

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

l、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1)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2)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

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3、共同侵权案件中:

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4、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

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该大英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大英县律师

3小时前

信用卡恶意透支认定条件是什么

荆门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持卡人要避免信用卡恶意透支,需合理评估自身还款能力,不盲目大量透支。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要清楚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超出承受范围。 (二)严格遵守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同规定的透支额度和还款日期,不随意超限额或超期限透支。 (三)当收到银行催收通知后,要及时还款,避免在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小时前

信用卡恶意透支认定条件是什么

鄂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且超三个月仍未归还。 2.认定条件有四方面: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像明知还不起还大量透支;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限额和期限以章程和合同为准;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催收间隔至少三十日;自第二次催收次日起超三个月未还。

5小时前

信用卡恶意透支认定条件是什么

孝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法律解析: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认定有严格条件。主观上需有非法占有目的,像明知无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且无法归还,或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等情况。客观方面,要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规定限额是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同明确的透支额度,规定期限是超过银行规定的还款日期。同时,需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且催收间隔至少三十日。最后,自第二次催收次日起满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会对个人信用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如果对信用卡使用及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