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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承德县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承德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承德县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

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等酌定。

(1)按伤残十个等级且最高额为50000元对照赔付,如伤残十级为1000-5000元,伤残九级为5000-10000元,以此类推。

(2)死亡的统一按照伤残最高标准50000元赔付。

(3)肇事司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

该承德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承德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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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适用解释:该条文是处理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规则。本案中,您的儿子作为实际使用人(借用人)的朋友(16周岁)驾驶车辆,属于“借用”情形。因此,事故责任首先应由使用人(即儿子的朋友)承担。但若作为车主的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适用解释: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原则。在本案中,您和您的儿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这通常体现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注意义务,例如,是否明知或应知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驾驶年龄限制】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最低年龄。本案中,儿子的朋友为16周岁,符合法定的驾驶年龄要求。因此,仅凭年龄问题,不直接构成您或您的儿子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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