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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南平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南平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南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一般侵权行为:

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2、严重侵权行为:

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3、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南平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

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南平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一、南平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118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3817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498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5692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467元;

6、上年度全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9504元

(2)采矿业67457元

(3)制造业8670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34343元

(5)建筑业73221元

(6)批发和零售业97427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9125元

(8)住宿和餐饮业50328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3350元

(10)金融业131573元

(11)房地产业91617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527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941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900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76355元

(16)教育111035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4294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6891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26864元

二、厦门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厦门市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999元;

2、上年度厦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0467元;

3、上年度厦门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2323元;

4、上年度厦门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5165元;

5、上年度厦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696元;

6、上年度厦门市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8554元

三、南平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1、一般侵权行为:

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2、严重侵权行为:

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3、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该南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6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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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四年无性生活可能影响感情。若想继续维持婚姻,双方应坦诚沟通,找出问题根源并解决。若感情破裂想离婚,可先协议,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一致去办离婚登记;协议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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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没离婚就不让看孩子的处理方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女方不让男方看孩子,男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沟通协商 这是最为直接和温和的解决方式。男方可以尝试与女方心平气和地交流,了解女方阻止其看望孩子的原因。如果是因为一些误会或者生活中的小矛盾导致女方做出这样的举动,通过沟通消除误解,双方达成关于探视孩子的共识,确定合理的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例如,男方可以提出在周末带孩子去公园游玩,女方可能会因为担心孩子安全等问题拒绝,通过沟通,男方可以承诺会保障孩子安全并及时送回,女方可能就会同意。 寻求调解 如果夫妻双方自行沟通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例如,邀请双方都信任的长辈、朋友从中斡旋,或者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这些组织具有一定的调解经验和公信力,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帮助双方化解矛盾,达成探视孩子的协议。 起诉至法院 如果上述方法都行不通,男方也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探视权在司法实践中相对复杂,但男方可以以维护自己的亲权以及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请求法院对探视权问题做出判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合理的判决,明确探视的时间、方式等内容。 探视权的法律依据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通常是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权利。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该条规定明确了探视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同时规定了探视权的行使方式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并且赋予了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中止探望权的权力,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 相关司法解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这两条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探视权的一些具体操作流程,比如离婚判决未涉及探视权时当事人的起诉权利,以及中止和恢复探望权的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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