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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福建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福建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福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一般侵权行为:

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2、严重侵权行为:

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3、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福建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

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福建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一、福建省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118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3817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498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5692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467元;

6、上年度全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9504元

(2)采矿业67457元

(3)制造业8670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34343元

(5)建筑业73221元

(6)批发和零售业97427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9125元

(8)住宿和餐饮业50328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3350元

(10)金融业131573元

(11)房地产业91617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527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941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900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76355元

(16)教育111035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4294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6891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26864元

二、厦门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厦门市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999元;

2、上年度厦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0467元;

3、上年度厦门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2323元;

4、上年度厦门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5165元;

5、上年度厦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696元;

6、上年度厦门市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8554元

三、福建省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1、一般侵权行为:

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2、严重侵权行为:

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3、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该福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福建律师

3小时前

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办

鄂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夫妻债务判定遵循不同规则。当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时,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按法律规定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有偿还责任。比如家庭日常的衣食住行等开销所产生的借款。 (2)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无法证明,债务属于举债方个人债务。 (3)不知情方为维护自身权益,可收集证据,像家庭收支记录、借款未流入家庭账户等,以此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若被债权人起诉,可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进行抗辩。 提醒: 在面对此类债务纠纷时,注意及时收集有效证据。因不同案情的证据要求和法律适用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4小时前

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办

湖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对于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如果能明确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另一方需承担偿还责任。在生活中要留意家庭日常开销和借款之间的关联。 (二)当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债务属于举债方个人债务。 (三)不知情方可以通过收集家庭收支记录、证明借款未流入家庭账户等证据,来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 (四)若债权人起诉要求双方偿还,不知情方可以主张该债务为个人债务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小时前

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办

武汉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时,债务性质视情况而定。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属共同债务,另一方要偿还;超出日常所需,债权人需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否则为举债方个人债务。 2.不知情方可以收集证据,像家庭收支记录、借款未进家庭账户等,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若被起诉,可主张为个人债务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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