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汕头律师 最近回复:
(一)提前做好材料准备,仔细检查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所需材料是否齐全准确,避免因材料问题耽误时间。
(二)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保持理性沟通,避免冲动撤回申请,若确实想撤回,按规定程序操作。
(三)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提前规划时间,及时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