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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佳木斯九级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佳木斯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佳木斯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一、佳木斯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4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5042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57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011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162元;

6、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40996元

(2)采矿业98793元

(3)制造业81878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2695元

(5)建筑业62166元

(6)批发和零售业77983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3288元

(8)住宿和餐饮业41197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3945元

(10)金融业74150元

(11)房地产业5395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298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7529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3908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1953元

(16)教育92853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504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1787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约七万六千元

二、佳木斯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0个月的本人工资。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工伤职工离岗8个月的本人工资。



该佳木斯九级工伤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佳木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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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情况下是否暂停执行

大同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执行异议之诉期间通常不停止执行。在执行过程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书面异议,经法院审查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当事人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时执行程序一般会继续,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执行效率。 (2)存在例外情形,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能向执行法院提供充分有效担保,以此请求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法院也可准许。 (3)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法院会依法制裁,申请执行人因恶意诉讼遭受损失可另行起诉。 提醒: 参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各方应诚信诉讼,不得恶意串通妨害执行。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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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情况下是否暂停执行

山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若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想停止对执行标的处分,可向执行法院提供充分有效担保。 (二)若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法院会视情况准许。 (三)若发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法院会依法制裁,申请执行人因该恶意诉讼遭受损失可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停止执行。

3小时前

执行异议之诉情况下是否暂停执行

诉讼仲裁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执行异议之诉期间通常不停止执行。执行中案外人对标的提异议被驳回,不服可起诉,但执行一般继续,以保障债权人权益和效率。 2.存在例外,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可请求停止或继续对标的处分,法院可准许。 3.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妨碍执行,法院会制裁,申请执行人受损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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