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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包河区九级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包河区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包河区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一、包河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745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5133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575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832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980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5304元

(2)采矿业123744元

(3)制造业8419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30890元

(5)建筑业72577元

(6)批发和零售业75833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4979元

(8)住宿和餐饮业52830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1935元

(10)金融业110117元

(11)房地产业82975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143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846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565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2885元

(16)教育112889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2573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4665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3849元

二、包河区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九级伤残为10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九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九级伤残为10个月。



该包河区九级工伤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包河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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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若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给男方,需根据对判决结果的认可情况采取相应合法行动,既要遵守生效判决的义务,也应依法维护自身的探视权或抚养权救济权利。 1.若认可判决结果,应严格按照判决履行义务,配合对方行使抚养权。同时,依法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可先与对方协商探视的时间和方式,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探视事宜作出判决。 2.若不认可判决结果,需先确认是否仍在民事判决的上诉期内。若处于上诉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提交能够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的理由及相关证据,比如自身的经济状况、陪伴孩子的时间、孩子的真实意愿等。 3.若上诉期已过,但有新的证据证明对方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比如对方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况,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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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认可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给男方的判决结果,需严格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配合男方行使抚养权,例如协助办理孩子的相关手续、按时交付孩子的必要证件等。 (2)女方依法享有法定探视权,可与男方协商探视的时间、频率及具体方式,若双方无法就探视事宜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定合理的探视方案。 (3)若不认可抚养权判决结果,需先确认是否处于上诉期内,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若在上诉期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能够证明自身更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如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充足的陪伴时间证明、孩子的真实意愿表达等。 (4)若已超过上诉期,后续发现男方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形且有新证据予以证明,例如男方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患有严重影响抚养能力的重大疾病等,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提醒:若对抚养权判决有异议,需及时确认上诉期是否届满,避免错过维权时机;行使探视权遇阻碍或发现男方不适合抚养孩子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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