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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山区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立山区九级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立山区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立山区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日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日平均工资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最低不少于15元。具体报销标准及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乘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及客运汽车,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按照住院前的实际天数报销宿费,但最多不得超过3天,每日不得超过180元。

超出上述规定的交通工具标准的,按照该项规定的同类交通工具标准报销;乘坐飞机的,按照同路程火车标准报销;机票费用低于火车费用的,按照机票实际费用报销。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未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参照当地雇用护工的日平均劳动报酬商定。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九级为9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2个月、4个月、6个月、7个月。距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其中,九级为12个月。


立山区九级工伤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

4.工伤康复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8.伤残补助金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立山区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一、立山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1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3051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21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438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606元;

6、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474元;

7、上年度城镇单位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25087元

(2)采矿业92680元

(3)制造业8373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3405元

(5)建筑业71102元

(6)批发和零售业72173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5060元

(8)住宿和餐饮业5088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23389元

(10)金融业126318元

(11)房地产业7319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0515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053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0127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6232元

(16)教育98890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93100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5806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9896元



二、立山区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日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日平均工资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最低不少于15元。具体报销标准及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乘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及客运汽车,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按照住院前的实际天数报销宿费,但最多不得超过3天,每日不得超过180元。

超出上述规定的交通工具标准的,按照该项规定的同类交通工具标准报销;乘坐飞机的,按照同路程火车标准报销;机票费用低于火车费用的,按照机票实际费用报销。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未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参照当地雇用护工的日平均劳动报酬商定。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九级为9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2个月、4个月、6个月、7个月。距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其中,九级为12个月。



该立山区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立山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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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劳动者证据材料

律图辽宁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 劳动者收集劳动关系及相关权益的证据材料,可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保记录身份证件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工作过程文件等方面着手,且需确保证据真实合法关联并保留原始载体。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收集证据材料可按以下分类进行:一是劳动合同,这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是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银行工资流水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三是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及考勤记录,可证实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身份和出勤情况;四是同事证言具有一定证明力,但需证人出庭作证才能有效发挥作用;五是工作过程中的文件邮件聊天记录等,若能体现工作内容任务安排等,也可作为证据。收集证据时需遵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尽量保留原始载体,必要时可进行公证增强证据效力。若对证据收集的具体方式或证据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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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劳动者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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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收集与用人单位相关的证据材料,需围绕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具体权益主张这两个核心方向,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多个维度系统梳理,确保所有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样才能有效支撑自身诉求。 1.优先收集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劳动合同是最关键的凭证,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可收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比如银行工资流水单,以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这些材料能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2.收集能证明工作身份及出勤情况的证据。工作证服务证等用人单位发放的身份证明文件,可直接体现劳动者的工作身份;考勤记录包括纸质打卡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能证明劳动者的出勤时长及工作规律,这些都是确认劳动事实的重要依据。 3.保留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业务证据。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文件邮件聊天记录等,若内容能体现工作内容任务安排沟通情况等,都可作为证据;同事提供的证言也有一定证明力,但需证人配合出庭作证,以增强证言的可信度。 4.注意证据收集的规范要求。收集证据时需确保证据的原始载体不被损坏或篡改,比如保留原始的聊天记录截图需带有完整的时间戳和对话主体信息;必要时可对重要证据进行公证,以提升证据的法律效力,避免因证据形式问题影响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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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劳动者证据材料

辽宁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证据,劳动者应妥善保管合同原件,若合同存在修改内容,需经双方签字确认才具备完整效力。 (2)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可收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银行工资流水单、工资发放记录等,以及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这些材料可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3)工作证、服务证、门禁卡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考勤统计表等,可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身份及出勤情况,收集时需确保材料包含用人单位标识或与工作直接相关的信息。 (4)同事提供的证言具有一定证明力,但需证人出庭作证并如实陈述相关事实,证言内容需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关联。 (5)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文件、邮件、聊天记录等材料,若涉及工作任务安排、工作成果交付等内容,可作为证据,收集时需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尽量保留原始载体,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 提醒: 劳动者收集证据时需注意及时固定,避免证据丢失或被篡改,电子证据需保存原始设备或进行公证,不同案情下证据收集的侧重点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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