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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工伤死亡计算方式

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的标准包括: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招远市工伤死亡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招远市工伤死亡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招远市工伤死亡计算方式

2025年招远市工伤死亡赔偿计算公式
一、丧葬补助金
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4、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20
四、其他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2、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备注: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025年招远市经济数据:
一、上年度招远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
二、上年度招远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7112元;
三、上年度招远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
四、上年度招远市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7393元;
五、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六、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386元

该招远市工伤死亡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招远市律师

2小时前

挂名公司股东是否要承担公司债务

律图抚州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 挂名公司股东并非完全免责,在特定情形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协议可约定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按协议处理,但该协议仅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从外部责任角度,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挂名股东即使未实际出资或参与经营,因工商登记显示其为股东,可能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挂名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如果对挂名股东的责任认定、追偿流程或如何规避相关风险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小时前

挂名公司股东是否要承担公司债务

江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挂名股东并非无需承担公司债务,其责任承担需结合内部约定与外部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1.内部责任约定仅对双方有效。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关于责任承担的协议,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善意第三人。双方应按照协议处理内部纠纷,但该约定不影响第三人向挂名股东主张权利。 2.外部需按工商登记承担出资义务。若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有权要求挂名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挂名股东即使未实际出资或参与经营,因工商登记显示其为股东,仍可能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挂名股东履行外部债务后,可依据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相应损失,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小时前

挂名公司股东是否要承担公司债务

抚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若存在关于责任承担方式的协议约定,双方内部的责任分配通常按照协议内容处理,但该协议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从外部责任层面,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挂名股东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挂名股东即使未实际出资或参与公司经营,因其在工商登记中被登记为股东,仍可能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3)若挂名股东未履行认缴的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挂名股东在向债权人承担上述责任后,可依据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相应的损失。 提醒: 挂名股东应谨慎对待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避免随意担任挂名股东;若确需挂名,需与实际出资人签订明确的内部协议,并监督实际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以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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