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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的标准包括: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尖扎县工伤死亡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尖扎县工伤死亡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尖扎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25年尖扎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尖扎县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2025年尖扎县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尖扎县工伤死亡计算方式

2025年尖扎县工伤死亡赔偿计算公式
一、丧葬补助金
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20
四、其他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备注: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025年尖扎县经济数据:
1、职工平均工资 (年/人) 52105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年/人) 19499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年/人) 13539.5元
4、农牧民人均纯收入 (年/人) 6196.39元
5、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年/人) 6060.9元

该尖扎县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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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法官一般怎样判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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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探望权纠纷时,始终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作出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定。 1.优先尊重协商一致的结果。若父母双方能就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事项达成一致协议,且协议内容未损害子女的真实意愿和身心健康,法院通常会尊重该协议,不再作出额外干预性判决。 2.无法协商时的判决规则。当父母双方无法就探望事宜达成一致时,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判决。探望时间会参考父母的工作生活安排与子女的学习生活节奏确定,例如可设置每周或每月的固定探望时段;探望方式则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需求选择,如子女年幼时以看望为主,稍大后可安排短期共同生活等形式。 3.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条件。若探望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存在暴力、虐待等情形,法院会依法中止相关人员的探望权;当中止事由消失后,相关人员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审查并决定是否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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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判决探望权的首要原则是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这是所有考量因素的核心基础。 (2)法院会综合评估多种因素,包括父母双方的实际生活工作情况、子女的真实意愿等,以制定符合子女最大利益的探望方案。 (3)若父母双方能就探望的时间、方式等细节协商一致,且该协议不违背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的约定。 (4)若双方无法达成协商,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探望事宜。探望时间需结合父母的工作生活安排与子女的学习生活节奏确定,例如每周或每月设置固定探望时段;探望方式则依据子女年龄调整,子女年幼时可能以看望为主,稍大后可安排短期共同生活。 (5)若探望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暴力、虐待等情形,法院会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 提醒:父母协商探望事宜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规律,避免影响子女正常成长;若发现对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需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后应主动申请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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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父母双方应优先就探望时间、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内容只要不损害子女权益,法院通常会认可,这样能减少对子女生活的干扰。 (二)若无法协商,需向法院提交自身工作生活安排、与子女的感情状况等材料,同时可提供子女的真实意愿(若子女具备表达能力),帮助法院做出符合子女利益的判决。 (三)若发现对方探望子女时存在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当中止事由消失后,需主动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保障自身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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