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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工伤计算方式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运城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运城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运城工伤计算方式

一、运城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78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9532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6323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923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091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2618元

(2)采矿业99948元

(3)制造业74758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1101元

(5)建筑业74724元

(6)批发和零售业73526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1149元

(8)住宿和餐饮业39400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9130元

(10)金融业87734元

(11)房地产业68728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9029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1304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183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5581元

(16)教育8047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3104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约六万四千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2495元

二、运城工伤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该运城工伤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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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小孩无法抚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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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若无法继续抚养小孩,需优先通过变更抚养权、寻求亲属协助或依法送养等方式解决,确保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先与孩子的另一方协商变更抚养权。双方可就抚养权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变更抚养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之后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责任。 2.若协商无果或对方拒绝配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法院会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原则,综合考量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抚养能力及意愿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3.若双方均无能力抚养孩子,可联系孩子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他们对未成年的孙辈或外孙辈负有法定抚养义务。 4.若孩子有已成年且具备负担能力的兄姐,也可请求其承担扶养责任。 5.若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条件,可依法办理送养手续,让孩子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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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无法抚养小孩,可先与另一方协商变更抚养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及探视安排等内容,协议需基于双方自愿且不违背子女利益。 (2)若协商不成或另一方拒绝协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法院会以子女最大利益为核心,综合评估双方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抚养能力、子女的实际需求等因素作出判决。 (3)若双方均无抚养能力,可联系孩子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此类亲属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负有抚养义务。若孩子有已成年且具备负担能力的兄姐,兄姐也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4)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办理送养手续。送养需满足父母均无力抚养、送养行为有利于子女成长、送养双方自愿等要求,并需通过法定程序办理登记以确保合法性。 提醒: 变更抚养权或送养时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避免因操作不当侵害子女合法权益;若对具体流程或条件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详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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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另一方协商变更抚养权,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并按协议履行。 (二)若另一方拒绝协商或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三)若双方均无能力抚养,可联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抚养义务,或联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承担扶养责任。 (四)符合条件的可依法将孩子送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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