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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级不同,赔偿费用不同。天津工伤保险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天津工伤保险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天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天津工伤保险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

4.工伤康复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8.伤残补助金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2)五到六级伤残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2)七到十级伤残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2)七到十级伤残

12.丧葬补助金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天津工伤保险计算方式

一、天津市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97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3003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9018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824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934元;

6、上年度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79961元

(2)采矿业160052元

(3)制造业10871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76758元

(5)建筑业108488元

(6)批发和零售业105619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14769元

(8)住宿和餐饮业58939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57515元

(10)金融业219311元

(11)房地产业103299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2186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86208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6019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2504元

(16)教育152730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66928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7970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48282元

二、天津工伤保险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该天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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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事件的起因是您家孩子在和同学玩耍时用脚踢了对方屁股,随后对方动手打您家孩子,并在冲突中自己手骨折了。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事件发生在学校,并且学校有相应的监管和安全措施,那么学校可能需要对此事件承担责任。至于您家孩子,如果他的行为(踢对方)在某种程度上引发了后续的冲突,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冲突的贡献,但因为对方先动手,所以责任可能主要在动手的一方。 2. **学校责任**:学校有责任确保学生的安全,如果学校未能及时制止冲突,或者没有提供足够的监督,学校可能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3. **学生行为规范**:学校通常会有学生行为规范,规定学生应该如何互相尊重和避免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您家孩子和另一名同学都违反了这些规范,因此学校可能会对双方都有所处罚。 4. **伤害赔偿**:如果对方家长决定追究赔偿责任,可能会涉及到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方先动手并且是在冲突中自己造成的手骨折,所以可能会减轻您家孩子的责任。 总的来说,您家孩子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事件有关系,但由于对方主动动手并造成了自身的伤害,责任主要在对方。建议您联系学校,了解他们对此事的处理态度,并且保留所有相关的证据(例如,监控录像、目击同学的证词等)。如果有必要,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便更好地了解您和您家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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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处理方式主要是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量刑。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或者二人以上轮奸,或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幼女,我国法律有特别保护。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强奸罪的判定并非只看被害人的反抗程度,而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和性交行为是否被强行进行为标准。此外,妇女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在强奸罪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后,如果审查发现原判确有错误,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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