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的指控常常让当事人及其家属陷入困境。陈俊全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下面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看看他是如何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被告人蒙Xx等七人因一起斗殴事件被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应按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蒙Xx的辩护人陈俊全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他指出,事件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属于“无事生非”;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短,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同时,陈俊全还提出蒙Xx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他们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陈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x年3月至4月期间,陈XX伙同他人办理银行卡并交给他人用于转账,非法获利。公诉机关指控其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70000元。陈XX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陈俊全律师积极为陈XX和相关部门沟通,提出陈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陈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还有一起是王XX等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案件。20xx年11月,被告人王XX接受雇请,运送欲偷越国境的人员,王XX配合其行动,李XX则涉嫌偷越国境。他们在运送和偷越国境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王XX、王XX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李XX构成偷越国境罪,并提出了量刑建议。陈俊全律师接受王XX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资料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提出王XX属犯罪未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罪名成立,判处王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王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价值
在这三起案件中,陈俊全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蒙Xx寻衅滋事案中,他准确把握案件定性,通过分析案件细节,提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观点,为当事人争取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在陈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和王XX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中,他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收集证据,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情节,成功为当事人获得少刑的结果。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犯罪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对于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法院通常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准确的案件定性对于量刑也至关重要。在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的区分上,法院会根据案件的起因、行为目的、行为方式等因素进行判断。对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和偷越国境等犯罪,犯罪未遂的情节也会影响量刑。
结尾
普通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陈俊全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准确的法律适用和积极的沟通协调能力,在证据组织、时机把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权益。无论是准确的案件定性,还是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情节,都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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