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里,原告A羽绒某科技公司和被告A羽绒制品公司存在羽绒购销合作。第三人A是被告A的厂长,负责和原告对接业务。双方签了多份《购销合同》,原告A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可被告A只支付了部分货款,还剩九十余万元没给。原告A起诉要求被告A支付欠付货款九十余万元及利息。被告A却辩称这案子涉嫌员工伪造公章刑事犯罪,要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还说没实际收到货物,不认可欠款金额。
当时,原告A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被告A的抗辩让案件变得复杂,一旦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原告A的货款可能就会陷入漫长的等待,甚至可能打水漂。而且被告A不承认收到货物和欠款金额,这让原告A的诉求看起来困难重重。
黄蓉律师在原告A陷入困境时介入了此案。她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首先,为了证明第三人A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黄蓉律师收集了第三人A的身份证明、双方业务对接记录、发货签收记录等证据。光是收集这些证据,就耗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
针对被告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驳回起诉的抗辩,黄蓉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举证。她指出员工伪造公章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刑事犯罪不影响本案民事责任的认定。她还多次和法院沟通,提交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
为了固定欠款事实和金额,黄蓉律师收集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出库码单、增值税发票、微信对账记录、被告付款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一环扣一环,有力地证明了原告已按约交货、双方对欠款金额进行对账且被告予以认可的事实。
在利息主张方面,黄蓉律师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的逾期利息,明确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算时间为起诉之日。
黄蓉律师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她也处理过不少。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蓉律师的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A作为被告A的厂长,与原告接洽发货、对账等事宜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被告A要对其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讯问笔录显示第三人A虽私刻公章但未实际使用,且被告在知晓公章事件后,仍多次向原告支付货款,未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提出异议,应认定其对欠款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同时,法院认定员工伪造公章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应继续审理。
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原告A货款九十余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原告A原本担心货款要不回来,现在不仅追回了全部欠付货款,还获得了利息。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黄蓉律师收集的完整证据链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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