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雯雯律师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50件。2024年她遇到这样一起案件,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同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相识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用于其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后,多次与C女士协商返还无果,遂委托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接受委托后,张雯雯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她指导调取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明,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固定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收集原告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在庭审策略与对抗方面,针对被告“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法律适用论证上,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款,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庭审中,张雯雯律师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同时,配合法院对第三人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
法院最终采纳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张雯雯律师长期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涉及大额财产的处分应该经过双方同意。婚外赠与这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在生活中保持对财产的关注,避免出现类似的财产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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