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因受害人王某驾驶非机动车与李X驾驶的新能源车辆碰撞,王某经医治无效死亡,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李X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受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80余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20万元,李X赔偿交强险外损失的70%计56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6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此时,2018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的戴丽萍律师接受委托参与二审。
戴丽萍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笔迹比对,发现部分证据签名笔迹存疑。她通过联系专业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验证,此异常表明证据真实性可能有问题,影响后续对证据效力的质证策略。接着,她锁定证据形成日期,发现部分证据形成于一审之后,不属于新证据。经与法院沟通确认,这一发现使该证据不应被采纳,加强了己方对证据效力的抗辩。随后,戴丽萍律师调取李X与客户的微信记录,发现记录中并无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的明确信息,进一步削弱了保险公司主张。
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证据材料的戴丽萍律师,继续深入调查。她申请气象数据,发现事故发生时天气状况正常,与车辆使用性质无关。又凭借担任交通事故纠纷专业委员的身份,申请调查令调取车辆入库系统数据,未发现事故发生时段有营运相关记录。同时,调取李X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当时无营运排班安排。最后,对存疑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结果证实签名系伪造。
二审法院采纳戴丽萍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受害人近亲属成功获赔56万余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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