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简称为A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称为B公司。2019年至2020年间,A公司与B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设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承接的某博物馆、某青少年户外活动中心两个项目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服务。A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后,B公司支付了部分进度款,剩余尾款未付。A公司以B公司欠设计费68040元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全额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B公司委托周科兵律师进行应诉,周律师针对原告诉请提出了核心抗辩。B公司认为,某博物馆项目双方已协商核减合同金额,欠款并非原告主张数额;某活动中心项目存在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设计方案未被业主实际采用等履约瑕疵,应核减对应费用;原告主张的增项费用无充分依据,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应重新核算。
周科兵律师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法律反击:
1.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其主张的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履约情况进行调整。例如,未交付暖通图纸和未提供现场服务,这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属于违约行为。
2.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A公司主张的增项费用没有充分依据,且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增项费用的不确定性、非固定性以及需考核等因素,决定了不能简单地按照其主张进行核算。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设计服务的范围和标准,A公司未完成的部分应当相应扣减费用。
3.公司单方变更行为属于违法:A公司在未与B公司充分协商的情况下,以自己的标准主张费用,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否则不能对对方产生约束力。
综合以上分析,周科兵律师得出结论:A公司的履约瑕疵构成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B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核减相应费用。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对于某博物馆项目,双方一致确认尚欠设计费22850元,法院予以认定;某活动中心项目,支持原告增项设计费25200元;因原告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酌情扣减原合同设计费10%;认定“建筑面积”与“装修面积”非同一概念,不支持按面积扣减费用;设计方案是否被业主采用非原告付款前提,B公司应支付对应款项;利息起算,因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而非原告主张的2023年9月7日。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设计费56462元(较原告诉请减少11578元);利息以564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承担316元,B公司承担1268元。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建设工程领域,许多企业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可以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履行义务,或者随意主张增项费用。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存在履约瑕疵时,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核减费用;增项费用的主张需要有充分的依据,不能随意变更合同约定。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履约瑕疵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在建设工程领域可理解为服务提供方)来说,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周科兵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价值不可忽视。他精准梳理合同与履约证据,紧扣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等履约瑕疵,成功说服法院扣减10%设计费;厘清项目欠款构成,否定原告虚高诉请;明确合同相对性,争取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大幅降低委托人付款成本,实现有效减损。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完整梳理合同、聊天记录、函件、图纸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持全面抗辩观点,获得法院全面采信。在法律定性上,他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明确指出A公司的违约行为和费用核算的不合理之处。在庭审策略上,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都关乎双方的权益,准确理解和履行合同,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周科兵律师在这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尾款纠纷中的专业表现,为当事人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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