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方的一个意外举动给原告带来了不小的程序劣势。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薛XX在法院2025年3月立案受理并传票传唤后,竟然未到庭参加诉讼。这使得原本正常的庭审对抗变得一边倒,原告某装饰工程经营部面临着独自举证、缺乏被告质证回应的局面。按照常规的庭审流程,双方的辩论和质证环节对于查明事实至关重要,被告的缺席无疑增加了原告证明自身主张的难度。
就在此时,张琪律师接手了此案。张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拥有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尤其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面对被告缺席的不利局面,张琪律师迅速调整策略,将重点放在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上。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以及被告是否拖欠工程款。张琪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当庭展示了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公司登记信息等一系列证据。施工合同清晰地表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程总价;微信聊天记录则详细记录了工程的进展情况以及被告支付部分款项的事实;公司登记信息则证明了薛XX作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通过这些证据,张琪律师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地呈现了案件的全貌。被告未到庭质证,无法对这些证据提出异议。法官结合这些证据,依法查明了案件事实。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施工义务并交付使用,有权主张工程款;公司系薛XX独资设立,其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某装饰工程公司十日内给付原告装修款93500元及利息,薛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89元由两被告负担。
虽然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尚未完全结束。由于被告未到庭,后续的执行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张琪律师表示,已经为当事人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在诉讼过程中,已经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公司的部分资产。如果执行不到位,将依据保全裁定向法院申请拍卖该资产,为当事人保留最后的受偿路径。这起案件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张琪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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