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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自认记录追回五年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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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012人看过
工程款纠纷专业律师 龚傲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620211019861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2751402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执业理念: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 个人简介:龚傲冬律师现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近六年以来处理过各类民商事纠纷,为客户创造价值、弥补损失,深受客户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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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原告杨X委托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追讨工程款的案件。2012年杨X承包被告工程,2017年结算后被告欠10万未付。此前杨X起诉部分工程款,法院告知“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龚傲冬律师精准把握程序,运用关键证据,最终助原告追回欠款及利息。
凭自认记录追回五年工程款

杨X接到立案通知时,心中五味杂陈。2012年,他承包了被告余某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工程,2017年结算后,被告在记账本上记录“汽车学院欠10万”,但此后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21年,杨X曾就包含本案10万在内的多笔工程款起诉,法院仅处理了部分,明确告知“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于是,杨X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再次提起诉讼

龚傲冬律师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是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担任宠物协会法律顾问。此前他处理过不少类似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这个案件中,核心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被告是否欠款以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龚傲冬律师充分利用前案裁判结果,精准把握程序指引,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本案得以进入实体审理。他将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的记录作为核心证据,该记录是原告拍照留存的,以此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无需另行举证工程款或质量合格。

面对合同无效的情况,龚傲冬律师主动援引司法解释,论证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仍有权按照约定主张工程款,打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在利息起算点上,他主张从结算日(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利息,最终法院予以支持,让原告获得了较长的利息期间。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均为公民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的记账本明确载明欠款,且该款项在前案中未作处理,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龚傲冬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精准梳理复杂法律关系,深挖关键证据,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突破案件难点,为当事人追回了拖欠长达5年之久的工程款及利息,用专业和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是一位值得称赞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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