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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开发商如何免除房贷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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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982人看过
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谢非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7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8202211499088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483869088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拥有高度法律职业素养,对待每个案子都能够用心用力,努力达到最好的收益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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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谢非非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就职于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民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执业至今承办近300件案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40余件,合同纠纷占比约50%。曾成功为开发商免除房贷连带还款责任,避免企业承担巨额代偿风险。
合同纠纷中,开发商如何免除房贷连带还款责任?

在一场关于房贷连带还款责任的庭审中,气氛格外紧张。原告某银行要求被告A、B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被告C委托的谢非非律师,正准备为其展开一场关键的抗辩。

谢非非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专业,2022年开始在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执业。作为承德市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他积极参与行业交流与规范建设。自执业以来,他秉持“崇法、尚德、恪勤、守诚”的执业理念,承办了近300件案件,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

在这起阶段性保证免责案件中,谢非非律师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等展开核心抗辩。他主张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原告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解除,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原告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原告取得案涉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证责任依法解除。法院判决被告A、B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A、原告B系夫妻关系,是被告A、被告B的父母。2017年8月,二被告因购房向原告借款五十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发生后,二被告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二原告委托谢非非律师提起诉讼。被告A辩称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被告B拒不到庭。谢非非律师针对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有效整合借条、转账记录、录音等证据,形成无可辩驳的胜诉逻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五十万元及相关费用。

还有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某银行与被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被告逾期未还。银行委托谢非非律师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一致,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谢非非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扎实的证据整合和有效的诉讼策略,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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