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往往会使出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招数,给原告带来程序上的劣势。在这起靳某诉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李XX辩称自己与原告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不是案涉房屋承租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这一答辩给原告靳某带来了很大的诉讼压力。一审时,被告的这一答辩让案件陷入了僵局,若法院采纳被告观点,原告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
此时,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李斌律师接手了此案。李斌律师有着丰富的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350+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李斌律师转换了诉讼策略,将焦点放在了原告妻子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上。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出租房屋的相对方是否为被告李XX。李斌律师凭借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他指出,李XX自XX公司租赁案涉房屋租期到期后,虽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多次向原告表示要继续租房,并实际使用房屋且多次支付房租。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期间,其并未向原告表示过租赁房屋的主体系XX公司,直至搬出之日才向原告表示公司无法支付房租。
李斌律师当庭逐句宣读微信聊天记录,如“朱X,房子还租呢,这两天就给你准备房租……”“朱X,租呢,我这两天回老家上坟了,合同我想跟你重新签,清明节后我一次性给你把房租转了……”等,以此证明被告有继续租赁房屋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了部分支付房租的义务。被告代理人试图反驳,但面对李斌律师清晰的证据链条和有力的论证,显得有些无力。被告代理人在李斌律师展示证据和阐述观点时,不时低头查看材料,脸上露出焦虑的神情,最终在法官的询问下,也只能承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仍坚持被告是职务行为。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斌律师的观点,确定案涉房屋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案涉房屋承租方为李XX,判决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靳X房屋租金、物业费、采暖费合计5321X元。
不过,目前该判决虽已作出,但尚未执行到位。李斌律师为避免出现执行难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提醒原告关注被告的财产状况,并告知原告若执行不到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这一安排为原告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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