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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单价不一致,定金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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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699人看过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戴雯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18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231164241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13687784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雯雯律师,现为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良好的沟通能力,在业务上追求尽善尽美,精益求精,无论是在诉讼领域还是非诉讼领域都力争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主要从事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的诉讼业务,特别是在处理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宗旨是把每个案子当成自己的案子办,力争为每位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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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XXX年,庞女士遇到了一件头疼事儿。她和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当天就交了XX,XXX元定金。可她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和当初商定的“X,XXX元/㎡”不一样。她马上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退还定金,可公司拒不退还,坚称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争执不下,庞女士陷入了困境。
认购书单价不一致,定金能否要回?

无奈之下,庞女士找到了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戴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承办过数百件各类案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颇高。接手案件后,戴律师仔细研究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以及相关的沟通记录。她发现,虽然合同上明确写了单价,但庞女士有证据能证明双方最初商定的价格并非如此。这一细节成为了案件的关键。

戴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这个案例中,《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这可能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于是,戴律师代表庞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并要求被告返还认购金XX,XXX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庞女士径付。

从这个案例中,咱们普通人可以得到一些有用的建议。第一,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各项条款,特别是涉及金额、价格等关键信息,确保和自己商定的内容一致。第二,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当初协商的不符,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和证据。第三,遇到纠纷不要慌张,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保持谨慎,遇到问题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戴雯雯律师在处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时,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戴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408202311642419,她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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