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主张,2024年5月9日其与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签订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授权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为“健胃宽胸丸”“萘普生注射液”在云南省线下诊所、单体药房渠道的独家经销商,严禁跨区域销售及未经许可网络销售,陆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之后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供应药品合计总价款252400元。原告称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跨区域窜货、在京东/拼多多等平台违规网售行为,其自行回收违约药品31206盒,支出费用166万余元,据此诉请解除协议、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379万余元、律师费等合计55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等。原告提交了合同、回收药品的相关凭证等作为证据,引用相关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被告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的初始困境在于,原告有合同和回收药品的相关证据,表面上看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而且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若按原告主张,被告需承担高额赔偿。证据缺口在于,难以直接证明自己并非实际违约方,以及原告回收药品程序是否合规等情况。
单楷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对于原告的主张,律师提出: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不应承担责任;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回收药品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程序违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属于格式条款应调整;原告回收药品渠道存疑,涉嫌虚假诉讼,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庭审中,双方就违约金条款展开了关键交锋。原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379万余元违约金。单楷律师则指出,该违约金条款显失公平,约定的违约金远超原告的实际损失,属于格式条款,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律师详细阐述了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并对比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差距,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
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约,但采纳了单楷律师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将原告诉请的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按回收损失30%计算);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诉求(协议期限已届满);最终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大幅降低了被告方的赔偿金额。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把握法律规定,针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提出合法抗辩,如违约金过高的调整;二是厘清合同履行主体,明确责任边界,避免客户承担额外责任;三是从程序和事实双维度进行抗辩,对原告的证据和程序瑕疵提出质疑,动摇原告诉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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