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X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叶X某受儿子及儿媳委托管理写字楼,与被告江西XX公司达成口头租赁协议,后因被告拖欠租金引发诉讼。此案中,律师丁云龙有个打破常规的动作,即庭审中将租金计算截止日明确为合同解除日(2024年3月27日)。这一动作看似简单,背后却有着复杂的考量。
案件推进过程中,存在诸多阻碍。首先是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房屋登记在原告儿子名下,原告仅受委托管理,若不能证明其具备合法出租及诉讼主体资格,案件可能败诉。要解决这个问题,通常需要有明确的委托协议等文件。丁云龙有着近二十年法律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政府法制部门和检察机关,这种经历使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和严谨性。他及时提交《委托协议》,有效解决了原告主体资格问题,避免了因权属瑕疵导致的败诉风险。
其次,租赁事实证据的固定也是难点。由于双方是口头租赁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租金标准和被告实际使用房屋时间难以确定。丁云龙凭借在政府法务和检察实务中积累的经验,善于从细微处收集证据。他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等,成功证明了租金标准及被告实际使用房屋时间,以对账单和被告自认的《用房说明》锁定租金起算时间,最大限度维护了客户权益。
再者,诉讼策略的调整至关重要。在庭审中,若按照原告最初的诉求计算租金,可能因缺乏合理性而不被法院支持。察觉到这一点需要对法律程序和审判思路有深入的理解。丁云龙曾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举办的第十期刑事辩护法律业务高级研修班等专业培训,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精准调整诉讼策略,将租金计算截止日明确为合同解除日,增强了诉求的合理性。
最后,应对被告的反诉风险是关键。被告提出70万元装修损失赔偿主张,若处理不当,原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常规律师面对这种情况可能会陷入被动,但丁云龙所处的法律环境和他的专业能力使他能够从容应对。他依据《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的规定,成功论证原告不构成违约,避免了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租赁合同于2024年3月27日解除,两被告连带支付2020年6月至2024年3月27日的租金126,200.2元,并自次日起按LPR支付利息,驳回原告部分请求和被告的装修损失赔偿请求,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案件虽已判决,但此次案件也给商业租赁活动留下了警示,提醒人们在进行租赁交易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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