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了协议,让他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的脚手架工程。从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向公司租了一批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在约定的工程上。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200多万。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在别处了。
公司一看这情况,直接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案子被移送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慌了,反复想不通,自己只是生意上没处理好,咋就成了犯罪呢?
就在张某焦头烂额的时候,他经人介绍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经验丰富。李律师接手案子后,开始全面核实证据。他仔细查阅卷宗、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的民事合同和工程往来记录。在梳理材料时,李律师发现张某虽然没把部分设备用在约定工地,但他一直在做工程经营,设备都是用于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张某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
李律师围绕这个关键细节制定了诉讼策略。他详细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指出张某的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李律师还附上了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主张这起纠纷属于民事范畴,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该上升为刑事犯罪。
到了庭审的时候,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公司方坚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李律师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强调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只是一起民事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听到这个结果,张某原本极度紧张的心情一下子放松了,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做生意要规范操作,设备使用情况及时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第二,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自己盲目处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一定要准确区分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在这个案子里,李鉴春律师通过全面核实证据,抓住了张某没有非法占有故意这个关键细节,成功为张某辩护,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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