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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退出补偿复议“期限”之争,关键证据扭转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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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1 · 1487人看过
物业纠纷专业律师 李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职务:主任
律所: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610934400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
咨询电话:17792948519
案例展示:10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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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原告因矿业权退出补偿未涵盖部分损失申请复议,却被被告以超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律师李超深入审查证据,从补偿协议和法定义务入手,发现被告决定存在不当。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矿业权退出补偿复议“期限”之争,关键证据扭转不利局面

从业近十年的李超律师,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也是政府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自2016年11月执业以来,他专注于政府法律顾问、行政诉讼等领域,处理过1000+行政案件,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行政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当前,行政诉讼中证据审查愈发严格,类案裁判更注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李超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这起矿业权退出补偿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纠纷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案件初现困境

原告西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是蓝田县某金矿合法采矿权人。2018年金矿被要求停工整改,2020年被决定关闭。2022年,原告与蓝田县相关部门签订矿业权退出补偿协议,但部分停工损失、贷款利息等未补偿,相关部门告知可另行处置。2024年原告申请补偿,相关部门未处理,遂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却以超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的是被告看似合理的“超期限”理由,以及双方提交的大量证据,案件陷入胶着。

细致审查证据

李超律师连续三个晚上在办公室翻阅卷宗,仔细比对每一份文件。他逐页查看补偿协议,注意到协议中明确提及未补偿的损失可另行处置这一关键细节。同时,他深入研究行政法相关规定,发现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关闭矿山给合法采矿权人造成损失的,补偿职责属于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义务,一般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李超律师分析,虽然被告以超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但仅以程序性理由驳回,无法认定相关部门是否仍负有补偿职责。

逻辑推导与说服

李超律师没有仅依据协议内容就下结论,而是进一步梳理整个事件的时间线。他手写梳理出从金矿停工整改、关闭到签订补偿协议、申请补偿的时间轴,发现原告在得知可另行处置未补偿损失后,及时提出了补偿申请。他向法官阐述,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也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被告仅以超期限驳回申请,不能否定相关部门的补偿义务,且不足以认定原告的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

扭转案件走向

在庭审中,李超律师出示了补偿协议和时间线等关键证据,被告律师沉默片刻,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观点。原告原本焦虑的情绪逐渐转变为信任,对案件结果充满期待。最终,法院采纳了李超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一结果不仅为原告争取到了重新获得补偿的机会,也彰显了李超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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