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对翟X诈骗案作出判决,翟X不服提出上诉,一场围绕诈骗数额认定及定罪量刑的争议就此展开。
诈骗事实梳理
2017年10月,翟X与苏X1交往,虚构投资生意等事实,许诺买车,骗取苏X1钱财。2017年12月,还将苏X1轿车卖出。2018年1月,翟X又与赵X1确定关系,以抵押车辆为由骗取钱财。原审判决认定翟X共骗取苏X1、赵X1306321元。
上诉与辩护交锋
徐征律师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经验丰富。在本案中,他为翟X辩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诈骗苏X1的数额有误,部分款项应扣除;认定诈骗赵X199000元证据不足;翟X具有自首情节等意见。
终审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X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但认定其诈骗赵X199000元证据不充分,采纳该部分辩护意见。而翟X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采纳。最终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翟X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继续追缴207321元返还苏X1。这场诈骗案的上诉争议就此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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