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翟X与两名被害人之间的金钱往来、物品交易关系错综复杂,涉及投资虚构、车辆抵押等多方面问题。一审判决后,上诉方提出诸多异议,案件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困局,各方面的争议点相互交织,如同一个难解的死结。
精准定性诈骗事实
徐征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处理过数百件各类案件,经验丰富。在本案中,对于翟X是否构成诈骗罪,徐征律师进行了深入分析。翟X虚构做砂石生意、承包矿产等事实,承诺给被害人买豪车等,在骗取信任后索要钱财,徐征律师认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翟X提出用酒抵款不应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这属于犯罪既遂后的退赔问题。
审查证据确定数额
对于诈骗数额的争议,是本案的一大难点。上诉方提出多项应扣除的款项。徐征律师仔细审查了被害人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认为一审已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将翟X实际支付或以物抵顶的费用扣除。而对于翟X诈骗赵X199000元,因翟X供述与赵X1陈述存在矛盾,且翟X车辆在赵X1处未作价值认定,认定该部分诈骗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一观点也被法院部分采纳。
辨析情节否定自首
对于上诉方提出翟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徐征律师严谨审查。虽然翟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达,但并未如实供述诈骗犯罪事实,所以其行为不属于自首,该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最终在徐征律师的专业分析和辩护下,案件得以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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