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看似平常的日子里,王XX和王某母女满脸焦急与无奈,走进法院大门,她们要为自己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讨个说法。
补偿款纷争起
王XX和王某均出生于王家村,户口自出生就落在村里,1997年还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2013年,王家村部分土地被开发商征用,其他村民获得了土地征收补偿款,但母女俩的分配名额被排除在外。她们通过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她们支付补偿款及利息,再审申请也被驳回。然而,2018年,村里再次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母女俩依旧没有拿到。她们四处寻求救济,却毫无进展,无奈之下,再次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此次代理她们的是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她自2008年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起案件,尤其擅长债权债务等纠纷。
庭审激烈对抗
法庭上,被告村民小组辩称母女俩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由是王XX结婚后主要在大圩生活,王某也跟随在大圩生活读书,且大圩唐某某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她们是成员,还能参与集体收益分配。被告认为,母女俩既不依靠王家村土地生活,也不尽成员义务,除了户口在王家村,与村子没有其他关系。为此,被告提交了某村村委会证明和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的名单复印件作为证据。何小艳律师则仔细审查证据,指出村委会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名单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且母女名字未在名单上,也无签领事实。
胜诉终获补偿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的生效判决已认定母女俩具有村民资格,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该事实。因此,法院支持了母女俩要求支付31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及逾期利息的诉求。最终,何小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细致的办案风格,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赢得了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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