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明明是村里的人,凭什么不给我们土地征收补偿款!”王XX和女儿王某满脸气愤,站在法庭上,与某村民委员会王家村村民小组就土地征收补偿款问题展开激烈争论。
纠纷起因
王XX和王某均出生于王家村,户口一直在村里,1997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013年,王家村500亩土地被开发商征用,其他村民获得补偿款,二原告分配名额被排除。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被告支付补偿款及利息,高院驳回再审申请。2018年,村里再次分配补偿款,二原告仍未获得,多次寻求救济无果后,委托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向法院起诉。
激烈抗辩
庭审中,被告辩称二原告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何小艳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积极应对。被告提出二原告在大圩生活,且在灵川XX队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但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何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被告提供的某村村委会证明因负责人拒绝出庭作证不能采信,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名单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且无二原告领款事实,也不应采信。
胜诉结局
法院最终采纳了何小艳律师的观点,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二原告具有被告组织村民资格,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该事实,遂判决被告给付二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310000元及逾期利息。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在债务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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