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企业破产纠纷
丁婷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新疆乌鲁木齐地区,主要客户为企业,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企业破产领域经验丰富,处理过不少相关案件。
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遇债权诉讼案中,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公司在20072021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建筑并恢复植被。
丁婷作为被告某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违背《企业破产法》“公平受偿”原则。律师精准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等程序主张权利。同时,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程序上强调个别清偿诉讼违法,实体上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等提出异议。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合伙合同纠纷
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丁婷也有出色表现。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未签书面协议。2025年1月,原告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被告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支付应得合伙所得及利息。
丁婷作为被告冉某某的代理人,团队迅速梳理案件,明确核心争议为“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指出其滥用诉权。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论证原告举证不足。同时,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规定,说明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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