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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疑难执行与民商诉讼律师吴天成:破执行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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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186人看过
导读:吴天成自2020年执业于苏州,专长疑难执行与民商事诉讼。曾代理卢某案,将公司与股东列为被告,使卢某债权全额实现;代理某公司诉肖某等案,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其担责。
苏州疑难执行与民商诉讼律师吴天成:破执行困局

聚焦执行难题

吴天成律师于2020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苏州,年均承办近百起案件。他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客户,工作方式既侧重诉讼也涉及非诉。其核心执业方向为疑难执行案件代理,尤其擅长处理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通过多种法律途径帮助当事人重启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清偿。

股东责任穿透案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天成律师接受卢某委托后,作为被告(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代理人,深入梳理该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维权矛头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把公司与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被告方主动提出和解,全额归还卢某本金,避免了后续漫长诉讼程序,高效解决纠纷。

股东身份认定案

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抗辩,否认自身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肖某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争议,而是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揭示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认定综合考察多重因素,肖某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用于工商登记的行为构成其同意认缴并接受股东身份约束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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