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等费用。一审法院虽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但以双方约定审计条款且审计结果未出具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时,沙璇律师接受委托,为原告进行二审辩护。
打破重复起诉质疑
沙璇律师指出,原告本次诉讼是基于上诉人在前案判决作出后超出结算正常期间未与原告完成结算这一新事实。前后两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及滥用诉权,有力回应了上诉人关于重复起诉及滥用诉权的质疑。
力证支付条件成就
沙璇律师强调,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且超过四年,上诉人作为支付责任方,长期未收到结算付款却未积极向上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支付条件迟迟未能成就的行为,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同时,合同虽约定先票后款,但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与上诉人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不能以此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
稳固工程价款认定
对于工程价款认定,沙璇律师认为,一审根据审计认定的审定金额、合同内容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款计算方式等,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案涉工程款,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上诉人主张的吊装运输费既无施工过程中的确认凭证,也未得到被上诉人追认,一审未将其计入甲供材料款项扣除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沙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帮助当事人实现了逆境翻盘。沙璇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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